医保与收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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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服务中心,省医保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按照国家医保局推进医保目录科学规范管理的要求,根据《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琼医保〔2020〕1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1版)》(以下简称《医用耗材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医用耗材目录》内的医用耗材,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根据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文件规定可以单独收费,并具有国家医保医用耗材编码的一次性医用耗材。《医用耗材目录》是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医用耗材费用的依据,未列入目录内的医用耗材不予支付。《医用耗材目录》内的医用耗材按照《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琼医保〔2020〕115号)中设定的医保支付标准予以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时不设支付比例。
  2. 《医用耗材目录》内的医用耗材,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一)非疾病诊疗项目使用的;

(二)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使用的;

(三)超出限制使用范围的;

(四)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

  1. 《医用耗材目录》内的医用耗材,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障基金、患者均不予支付:

(一)由于医用耗材自身原因导致使用不成功的;

(二)超出实际植入数量的植入性医用耗材费用。

  1. 各市县要严格执行《医用耗材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医用耗材及限定支付范围。

五、各医疗机构对《医用耗材目录》内医用耗材原则上应在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采购,未挂网的目录内医用耗材,可在网上备案采购。

六、《医用耗材目录》根据国家组织医用耗材、省级联盟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国家有关要求及我省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省医疗保障局公布的相关医疗服务价格中除外内容、说明栏等允许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可作为本目录的补充内容。省医保局将定期组织专家对各医疗机构提出的目录修改及增补申请进行审核,对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对医保信息系统、人社信息系统进行动态维护。医疗机构提出的目录修改及增补申请需填写《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目录修改及增补申请表》(见附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省医疗保障局,由省医疗保障局统一受理。

七、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服务中心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医用耗材目录》的实施工作。在目录落实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八、《医用耗材目录》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其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1版)

           2.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目录修改及增补申请表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9月21日